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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8 12: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1篇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1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
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
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3万及以上支出必须经行政会讨论;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
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四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依法决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章程、综合改革方案、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工作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审计及整改审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九)招生规模及原则;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学校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任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五、六级职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等;

(二)教育部党组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三、四级职员推荐;

(三)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负责人任免;

(五)学校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选聘;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作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重大项目;

(三)重大学科等中央财政专项建设项目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接受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和接受。主要包括:

(一)预算调整或追加人民币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等投资项目;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支出;

(三)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办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对于有争议且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xx〕6号)同时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学院和实体性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三)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200万元以上资金的运作;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xx〕10号)同时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4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校特别是院(处)级单位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校党字[20xx]5号)和《山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校行字[20xx]1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院(处)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1.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3)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6)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配;

(8)学校及省级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11)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院(处)级单位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6)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

(8)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11)本单位产业的管理;

(12)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的推荐、任免。

2.院(处)级单位重要干部推荐包括:

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3)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

2.院(处)级单位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项目;

(3)修缮、装璜项目;

(4)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其它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2.院(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

(4)机关处级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人员、程序及办法

(一)参与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参与院(处)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院(处)级单位的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三)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召**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要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及装璜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院(处)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单位,视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健全学校议事决策和议事程序,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学校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咨询和论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草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定、调整学校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研究讨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绩效奖金、教职工福利、年度考核、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研究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和考核。

(二)研究决定学校各党支部书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事宜。

(四)研究决定向校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研究讨论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

(五)其他重要干部五万元及以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校舍维修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二)研究讨论一次性采购总价三万元及以上设施、设备或服务项目的采购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等。

(四)研究确定学校资产报废与处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二)学校教职工绩效分配方案、考试奖励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三万元以上的特殊支出项目的资金安排。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开支项目。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集体决策。

(一)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须有应到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到会。

(二)涉及学校的一般重要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涉及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人事安排和重大项目安排,由党委会议集体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教代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党政办分别进行会议记录。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决策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一题一议。

(一)提出议题。需要讨论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指导责任部门拟定供集体决策的方案或说明,并附有关材料。涉及法律事务的,事先书面征求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需要扩大征求意见范围的,应在上会前完成意见征求,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对拟定的议题,学校领导班子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缓上会讨论。

(二)会议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在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上报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裁决。

(三)决策执行。由会议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若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四)决策监督。学校党委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党委会、校务会或行政会议通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决策备案。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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